族谱中的婚嫁礼仪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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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规、家训、家法等,是宗族成员共同制定的,用以约束和教化族人的宗族法规,也是古代家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远古时代,人类社会经历了部落氏族、宗族、家族、家庭的变迁,家庭成为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细胞。在社会动荡不安和国法不明确的情况下,一个家族为了维持必要的制度,拟出行为规范来约束族人。家法家规起了很大的教育惩戒作用,同时也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力量。因为古代乡土中国的实质是宗法制度、乡邦社会。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生存环境中,一代代族人恪守家训、传承家风,一个家族才得以绵延数千年而不绝。

图为笔者所藏部分古代族谱文献
《陈氏宗谱》:婚嫁礼仪里的门道
许多年轻人不太知道中国古代传统礼仪,父母师长大多语焉不详,甚至根本不知道。遇到婚丧嫁娶,自有专门的婚庆公司,或丧葬一条龙服务。红白喜事,大多化繁为简。对于繁缛的古代婚礼、丧礼、祭礼,现代人大多也不愿意去找那个麻烦。
不过,作为中国人,了解一下古代传统文化还是必要的,笔者选用清代《陈氏宗谱》中关于婚丧嫁娶的礼仪规范的记载,介绍给大家,虽然文字略显枯燥,但对喜欢历史的朋友或许不无帮助吧。

图为笔者所藏清代刻本《陈氏宗谱》封面
据《陈氏宗谱》中关于婚礼的介绍,凡男子年满十六至三十岁,女子年满十四至二十岁,自身以及主持婚礼的人,凡没有在服丧期间,乃可议婚事。议婚必先使媒人往来通言,等到女方家许之,才可以纳彩、纳币、迎亲。婚礼之时,男方引导女方入大堂,男女拜完天地,礼毕,男方出来拜客人,然后又入洞房,脱去婚服,拿着烛台出来,主人招待宾客。第二天新婚夫妇去见舅姑,第三天去庙里拜菩萨,从此以后,便可以在家里神龛上供奉神明。新婚第二天,男方还要去女方家见父母,再去拜见女方其他亲戚,女方家对男方可用平常的礼仪。
以下是从议婚到婚礼之间的各项礼仪。
一. 仪婚
《家礼注》引司马温公之言:“凡议婚,当先察其婿与妇之性行及家法如何,勿徒慕其富贵。”在以往的社会风气下,双方儿女还在襁褓之中时,大人便轻许为婚,亦有指腹为婚的情况。谁知道,当孩子们长大后,有的变成不肖子或无赖,或身有恶疾,或家贫冻馁,或从宦远方,遂至弃信背约,甚至双方为此事而打起官司。这样的例子太多了,故对于婚姻大事,应慎重斟酌。

图为清代刻本《陈氏宗谱》中关于婚礼的记载
二. 纳彩
主人具书,夙兴奉以告祠堂,央媒。如女方主人出见使者,遂奉书以告于祠堂。出来复书授媒,遂礼之,媒复命婿氏,主人复以告于祠堂。

清·屏金扎花人物花卉琉璃轿 图源四川教育发布
三. 纳币
币用色绘,贫富随宜,少不过两,多不逾十。或从俗,用羊、酒、果实之属,都要写在礼单上,男方派遣子弟知礼者为使者,到女方家,女方接到书信,要回信,由使者带回来。
四. 请期
将娶前,男方央媒人去请问大婚的日期。一般由女方定婚期,或者由男方选择吉日,经女方同意后,定下迎亲的具体时间。
五. 交仪
大婚当日,男方牵引着女方进入大堂,站的方位是男东女西,新娘子由已婚妇人扶着,再后转身,男西女东。此外,旁边应该有一位主持婚礼的人。

图源网络
从《钟氏族谱》中看婚姻家法

图为笔者所藏民国时期出版的《钟氏族谱》封面
在笔者所藏的《钟氏族谱》中,也有一些关于婚姻家法的讲究。
居丧嫁娶
凡在父母及丈夫守丧期内擅自嫁娶者,杖一百;如果男子在居丧期间娶妾,妻女嫁人为妾者,各减二等;如果其身份是诰命妇(诰命夫人),夫亡再嫁者,罪亦如之,要追夺她的诰命身份,强行与结婚对象分开;如果在祖父母、伯叔父母,姑兄妹丧期内嫁娶者,杖八十,妾不坐(妾室不受牵连)。
古代父母守丧期是三年,也就是说三年之内,不能谈婚论嫁。现代《婚姻法》对此时间段内是否能举行婚礼,没有具体规定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以往,一个家庭的丈夫去世后,妻子再改嫁的,宗谱中一般用“曾娶某氏”来表述。
同姓为婚
凡同姓为婚者,各杖六十,并命他们分开。
在古代的宗法体制中,同姓通婚存在弊病,但现代《婚姻法》对此条亦无禁止,现实中同姓通婚者比比皆是。

图为民国时期出版的《钟氏族谱》中关于家法家规的记载
尊卑为婚
亲戚之间,若无血缘关系,但有长幼尊卑关系,皆不能成婚,违者各杖一百。如果娶自己的姑舅两姨姐妹者,各杖八十,并令离异。
有时爱情让人昏了头,这种现象现在也有,而这样做,不仅不利于优生优育,并且实在是有违伦理规范。比如某男在其表哥家玩,碰到一女子,年龄相仿,美丽动人,两人相谈甚契,相见恨晚。可是其表哥称她“小孃”,她是表叔的幺妹,虽然没有血缘关系,但确实不好办,两人相爱成婚,家里当然反对。你想想,表哥的父亲,你是喊“表叔”呢?还是喊“哥”?他表哥又怎么称呼她呢?是喊“嫂子”,还是喊“小孃”呢?这实在是乱成一团。
出妻(休妻)
凡是妻子没有犯古代可以休妻的那“七种错误之一”(“七出之条”),男方恩断义绝,强行休妻的,杖八十。此外,有三种情况是不能休妻的,其中包括:有所娶无所归,与更三年丧,前贫贱后富贵。此为“三不去”。在这三种情形之下,男方强行休妻的,减二等,要让妻子再回来。不过,也有例外,即双方都愿意分手的,就不执行家法了。(注意:所有的通奸者皆不在此例。)
旧谱中一般没有离异的记录,只有“出妻”(休妻)。法律规定的“出妻”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,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。当然古代男人也不是心血来潮,想换老婆就写休书一封,打发了事,另觅新欢。对于“出妻”,古人有“七出之状,有三不去之理”。所谓妇人七出: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诟、有恶疾、口多言、窃盗(古代的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处理权,因此只要擅自动用了家庭财产就是盗窃)。此外,上文提到“三不去”,指的是有三种情况是不能休妻的:妻子无娘家可归的不能休;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;结婚时夫家贫贱,与丈夫同甘共苦,后来富贵了的不能休。
尽管古代如此多条文规定,但现代社会早已不同。现在提倡恋爱自由、婚姻自由,离异和改嫁现象遂不足为怪了。
文:彭雄
编校:王薇
编审:赵霞
投稿邮箱:cd3000y@126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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